女老板为情豪掷300万助已婚情人离婚,同居一年分手后反目成仇,一场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重庆一女老板朱某某经营一家公司,看上了刚入职的年轻已婚男下属何某,两人在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为与何某结婚,朱某某替何某向其原配妻子陈某转账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让其离婚。没想到,朱某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又想分开,于是起诉何某和其前妻陈某索回300万。
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前妻陈某需返还。陈某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而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且基于朱某某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又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女老板作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企图用金钱破坏他人家庭,事后不满又想索回钱财,其作为原告起诉,法院自然不能让这种不法支付的人获益。我们之所以对这份“判决”感到畅快,是觉得女老板破坏他人家庭后鸡飞蛋打,我们朴素的正义感与道德感得到满足。
男下属的配偶是不是无辜?不可否认,她自己原本美满的婚姻家庭被女老板的300万砸得土崩瓦解,是这场婚姻变故中的受害者。但是,无论这笔钱是定义为抚养费还是离婚补偿款,对于她是否有合法的理由收取这笔钱,是具有争议的。理由是:男下属的配偶在明知这笔款项属于女老板与其丈夫出轨情况下支付的费用,我们似乎也不能认定她收取该费用是属于法律的善意第三人,如果我们支持她获得这笔钱,是否也在变相鼓励利用金钱轻易破坏他人婚姻?相对于女老板的“恶”来说,她更值得我们同情。
事实上,我们都忘记了一个人的存在——女老板的丈夫。他作为女老板的配偶,更是一个无辜者,没有任何过错。女老板的300万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老板在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赠与男下属,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犯了其丈夫的财产权,这种赠与行为是应该撤销的。当然,女老板的丈夫是否起诉,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决定。
这其实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女老板的丈夫以女老板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男下属的配偶是否需要返还这笔钱?我认为,如果认定男下属的配偶不是善意第三人,其应该返还这笔钱。那么这笔300万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当然是由他的丈夫即男下属承担离婚协议中的付款责任。
本案不仅仅是一场家庭悲剧,更引发了我们对婚姻与爱情、忠诚与背叛、情感伦理与法律的深入思考与反思。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