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离世多年,沪一女子申请做"准公公"的监护人!这个情节很关键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16次 时间:2025-09-16

独子遇车祸离世

多年来

未过门的“准儿媳”

像亲生女儿一般照顾“准公婆”

如今

老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血缘关系的蒋女士

是否可以成为老人监护人?

老人权益如何保障?

未过门的“儿媳”

能成为老人监护人吗?

周先生是家中独子,1997年,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夕,周先生因一场车祸不幸意外去世。

周先生去世后的数十年间,蒋女士始终义务照顾着周老伯夫妇,甚至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

蒋女士始终如同对待自己父母一样料老两口,抚平了老两口的丧子之痛,也让老两口重新找回了家庭的温暖。

网络配图

蒋女士几十年如一日地付出

周围的邻居也为之动容

近些年

两位的老人的身体

也逐渐大不如前

↓↓↓

周老伯因患脑膜炎智力减退,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周老太也已八十高龄,无力独自担任周老伯监护人。

为了便于照顾周老伯

周老太携周老伯

与蒋女士一同到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周老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周老太与蒋女士

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已形成“事实家庭关系”

法院判决:可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

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经走访查明,蒋女士多年来义务照顾老人日常起居,已经形成村民们共同认可的“事实家庭关系”,蒋女士也同意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周老伯所在村委会亦同意由蒋女士担任监护人。

据此

人民法院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指定蒋女士与周老太

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不是一家人却又胜似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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