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遇车祸离世
多年来
未过门的“准儿媳”
像亲生女儿一般照顾“准公婆”
如今
老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血缘关系的蒋女士
是否可以成为老人监护人?
老人权益如何保障?
未过门的“儿媳”
能成为老人监护人吗?
周先生是家中独子,1997年,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夕,周先生因一场车祸不幸意外去世。
周先生去世后的数十年间,蒋女士始终义务照顾着周老伯夫妇,甚至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
蒋女士始终如同对待自己父母一样料老两口,抚平了老两口的丧子之痛,也让老两口重新找回了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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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几十年如一日地付出
周围的邻居也为之动容
近些年
两位的老人的身体
也逐渐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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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伯因患脑膜炎智力减退,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周老太也已八十高龄,无力独自担任周老伯监护人。
为了便于照顾周老伯
周老太携周老伯
与蒋女士一同到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周老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周老太与蒋女士
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已形成“事实家庭关系”
法院判决:可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
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经走访查明,蒋女士多年来义务照顾老人日常起居,已经形成村民们共同认可的“事实家庭关系”,蒋女士也同意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周老伯所在村委会亦同意由蒋女士担任监护人。
据此
人民法院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指定蒋女士与周老太
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不是一家人却又胜似一家人